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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本文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建设性批判的基础上,探讨正视中国历史传统的有效性标准。试图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伪科学、假真理的历史情结,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标准,使中国传统文化致立与法治建设的语境之下,整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质内核。
2015年春天修正后的《立法法》新赋予23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享有立法权主体的数量骤然增加。多元的立法主体与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为此人们产生某种担忧亦属自然。本文正是循着这一问题线索,对建国六十多年在立法领域发生的制度变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制度保障已赫然鼎立。《立法法》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手段,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
对于我国法治中是否容许法律续造,学界存在争议。法律续造,是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形。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一种“造法”的创制权、创设权、拟制权。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必须恪守其边界、限度,即严令司法解释不得越界,使不在“法律续造”之际回转启动释法或变法、修法的衔接环节得以贯通,搭建、弥合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回路与法律更新途径,将司法审判中应当转换为立法的制度需求和规范设计的实践诉求...
听证制度发轫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在吸收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后进入立法领域。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甚至出现了网络听证。但是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的滞后性以及商品经济的不成熟使得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先天不足。长期以来的精英政治以及近几十年来公众参与政治被误导,再加上立法听证重功能轻价值的工具主义盛行,该制度在我国运行面临诸多困境。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的基石,能引导政府主导权威向理性权威过渡。程序理念在确立交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确立“法治中国”的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三位一体。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的基础与前提是有“高质量的法”,即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包括:合宪性、合民意性、可操作性及合民族性。为实现科学立法,需要建立与科学立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人大立法工作机制,三是建...
城市群的发展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扩展较大的市立法权则是回应这种挑战并满足城市群发展法制需求的必然要求。它具体包括较大的市数量的增加和立法权限的扩大两个方面。然而,较大的市立法权的扩展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认识、较大的市的认定标准,以及现行立法体制与立法批准制度等。就较大的市立法权扩展的具体方案而言,增加较大的市数量可供选择的方案有...
医疗服务的立法完善是国家医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我国学界对医事法属性的认识缺陷不仅影响了对医疗服务法制化重要性的认识,更制约了医事立法及其研究的整体水准。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法定职责,然而医事立法的不足始终是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障碍。国内医事立法长期缺乏基础性法律指引,内容结构与公共卫生法的发达形成鲜明反差。除了对医事立法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存在认识误区外,立法权限配...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根本问题.由于部分领土条约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不清,当事方会产生条约解释上的国际争端.通常,国际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阐释.但是,领土条约具有与一般条约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条约解释与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正是出于此顾虑,国际法院过于严格遵照条约文本语言表述的精确性,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科学立法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如何加强与推进科学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先决性工作,也是法学界应予重点关注的问题。科学立法包括"程序的科学性"和"实体的科学性"两层涵义。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应当使立法建议渠道畅通与制度化,建立立法理由书制度、法案审议的记录与公开制度、立法助理制度。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应当利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最初提出时具有明显的司法性特征,但随着实践中从司法理解向立法思路的拓展,该政策完成了向“基本刑事政策”的转变。然而,这种扩张解释没有经过系统论证,也不具有全面充分的理由。宽严相济可以在古代的“宽猛相济”中追溯渊源,其中的“宽”就是以对猛政纠偏的面目出现的。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既是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弘扬,更是对以前过度强调“严打”的纠正。立法的特点及基本品质表明,宽严相济刑事...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
在立法迈向“后体系时代”的背景下,立法学研究所凸显出的研究转向与研究之嬗变,需要我们认真考察。立法学嬗变的动因在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过程中的理论诉求,具体包括法律创制转向法律实施、宏观法治转向微观法治两个方面的理论诉求;立法学嬗变的走向是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价值的价值论、立法制度设计的本体论转向以立法技术为中心的方法论研究;立法技术主要由包括形式结构规范技术、实质结构规范技术的立法表达技术...
主持人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一系列关于立法制度发展改革的重要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中将“立法法(修改)”首列其中。可见,立法制度、体制、机制的变革,及其在作为基本法的《立法法》上的确认、反映和完善,已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十分紧迫、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全面实行法治方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
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在于法律与道德相融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不融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某种程度上甚至构成现代法治追求的障碍。这种认识未能深入中华帝国法制构架形成的历史动因,从而也就难以理解和揭示帝国立法的理性方面及其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从中华帝国政治使命实现的视角去审视其“礼刑合一”的法制架构,就不仅能洞见它与“三代”礼乐文化传统的契合无间,更能准确把握这一法制架构的理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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