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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南京国民政府模仿西方法治的“据法审判”不同,边区有意识地探索与中国国情更为吻合的司法之路。以边区的婚姻司法为例,由于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对于边区社会来说过于超前,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始料未及的问题,边区在改进立法的同时,也积极寻求司法中的变通方式。在判决中运用情理做出判决的“情理断案”,以及推广相对灵活、不拘法律条文的调解模式,即是边区在司法中进...
婚前保证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保证书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保证书由保证书方书写,内容需要合法、实事求是,落款写保证书一方签名并写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