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91-105 共查到“法学 叶”相关记录356条 . 查询时间(0.33 秒)
叶卫兵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叶卫兵 职务侵占 刑事判决书
2021/10/19
被告人叶卫兵,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卫兵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卫兵及其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
陈某某叶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 叶某某 寻衅滋事 刑事判决书
2021/10/20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住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叶青锐副教授(图)
叶青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副教授
2021/6/4
叶青锐,河南南阳人,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毕业,法学硕士。主讲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一部,主持和参加课题4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李莲叶教授(图)
李莲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 教授 民商法
2021/6/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吴某、王某1、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叶榕,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沪011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叶榕曾于2019年5月31日被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
高某某翁叶清等销售侵权复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高某某 翁叶清 销售侵权复制品 刑事裁定书
2021/10/2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生。辩护人顾伟、杨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翁叶清,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审被告人王天宇,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翁叶清、王天宇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
叶某2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快书
叶某 危险驾驶罪 刑事判快书
2021/10/25
被告人叶某2,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2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朱凤叶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朱凤叶 交通肇事罪 刑事判决书
2021/8/1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凤叶,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贵池区人民法院决定,2021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琼,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向国。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再审申请人叶红斌因诉广东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素成,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凤朝,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叶素成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3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争等人申请再审称,张争等人的《摆地摊许可证申请书》明确指向三林镇政府,三林镇政府明知张争等人的申请属行政许可申请,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仅出具了《简复告知书》,与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指导意见相悖。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侵害张争等人合法权益。张争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