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46-58 共查到“北京人口与社会 实施”相关记录58条 . 查询时间(4.551 秒)
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申请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建立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鼓励就业,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08年2月22日至3月21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中所称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2010/12/9
现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城镇 老年人 学生儿童 医疗保险 通知
2010/12/9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 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07年3月5日至4月6日,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