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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8 共查到北京人口 居民养老相关记录8条 . 查询时间(0.119 秒)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参保人员能够持续缴费和保持一定的待遇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10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然按照2009年的缴费标准执行,最低缴费标准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7420元,现予以发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且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申请人的信息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的规定,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0747元、24725元。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7420元,现予以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我局制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女已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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